别误会,增值税40个不征税项目,发票上的“税率/征收率”一栏都要填“不征税”!

1、承运人向买方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

2.纳税人将发票转让给购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17、代购货物: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不征收增值税;如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不管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须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人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向委托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将发票转让给委托方;

(三)受托人应按卖方实际销售额及代收的增值税额(代理进口的,为海关代收的增值税额)向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行收取手续费。(财税字[1994]026号)

18.委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纳税人受委托销售二手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未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直接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受托方应按照购货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代理进口并销售的,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行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19.同时转移版权和所有权的软件产品:

(一)纳税人受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与委托方共同所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该产品时,将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及所有权一并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二)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定期或者按次使用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提示】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在销售收入中随产品收取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阶段性免征或降低增值税征收率、预征率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跨县市分销成品油:对实行统一核算并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分销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21. 天然水

供应或者利用未经处理的天然水(如供应农业灌溉用水的水库、工厂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等),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3]154号)

22、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自来水:

在此前已向城镇公共供水用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以外另行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按照“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23.预付卡销售、充值:单用途卡发卡公司或售卡公司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付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以及为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4、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承租人销售资产: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承租人销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用于融资,再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该资产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5.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提供服务或者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但下列非经营性活动除外: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机构征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缴款项时,应当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收据;

(3)所募集资金应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26、机场建设费:指航空运输企业销售收入,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机场建设费。(财税[2016]36号)

27、证照办证费:国家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发放的证照、照片和有关证件的办证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5]288号)

28.单位与职工之间相互提供劳务。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单位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但下列非经营性活动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获取工资。

(2)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为其职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29.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2)

【暗示】

(一)存款利息,仅限于存放在国家规定的存款机构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

(2)保本收益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结构化存款区别情形区别处理:凡在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本方式的,为资管产品,企业取得的结构化存款收入为保本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凡在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本方式的,为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注]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嵌入金融衍生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或企业资信状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结构性存款通常保证本金,与普通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最大的特点是其利息与挂钩基础资产的收益率表现挂钩,因此利息具有浮动性,且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30.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财税[2016]140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意事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的“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可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益。上述非保本收入在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1、持有至到期理财产品:(财税[2016]140号)

纳税人买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并持有至到期时,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解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四项定义的金融产品转让。

32.保险赔款:投保人取得的保险赔款,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3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及代理收付款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证券,不包括下列基金项目:

(一)按照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证券公司违约而代收代付资金所垫付的利息;

(3)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不结算的罚息。

(财税[2016]36号)

3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收费代收代付: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代客户单位支付给客户单位职工的工资、代客户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35.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36.公益事业捐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短信公益服务专号接受公益组织捐赠(名单见附件1),销售额为所接受的总价款及其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组织的捐赠款后的余额。所接受的捐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37.销售附赠免费礼品。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随服务销售赠送实物(包括SIM卡、手机或贵重物品)业务,属于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现行流转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国税函[2006]1278号)

中国电信子公司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将实物(包括小灵通、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贵重物品)赠送给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视为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现行流转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国税函[2007]414号)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业务销售中以实物形式(包括赠送移动电话识别卡、移动电话、电信终端或贵重物品)提供服务,是电信单位在提供电信服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7]778号)

38.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货款: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时,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垫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9.签证费、认证费:纳税人提供代办签证服务,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减去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其向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其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40.向境外机构支付考试费用:境外机构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举办考试时,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将支付给境外机构的考试费用从考试费收入中扣除作为销售收入,按照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代收并支付给境外机构的考试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统一扣缴并缴纳增值税。

【注】付款单位应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并可以凭完税凭证等资料抵扣扣(付)款单位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的,必须有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齐全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中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对代收代付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特别提示】

①开具发票: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税率/征收率”栏填写“不予征税”);

②申报:对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仍需办理增值税申报。“免征”与“免征”对企业的影响是一样的,但性质完全不同)。应区分不同性质的“免征增值税”收入,确定是否应计入企业损益及相关财务处理,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是否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来源:丽水开发区税务局。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如有不适当内容,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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