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协助诈骗”犯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已成为继危险驾驶、盗窃之后的第三大犯罪类型,也是发案率最高的信息网络犯罪。从案件情况来看,参与“协助诈骗”的犯罪人员多为在校大学生,不谙世事的大学生在利益诱惑面前更容易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从发卡、售卡到组织收卡、售卡,他们成了潜伏在校园里的“卡贩子”。当电话卡、银行卡落入不法分子手中,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持卡人也将依法被追责。
案例回顾
近日,大学生小赵听到同学说
在QQ兼职群里申请手机号
出售以牟利
然后他又带着同校的女友小倩
和队长小孙一起
去学校附近的商业网点
处理并出售了 9 张电话卡
前不久,李先生接到了一个骗子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抖音客服
询问李先生是否开通了抖音月付
并告诉他每个月要扣800元手续费
李先生表示,自己也不清楚这一点。
对方询问是否需要关闭
李先生相信了,并表示将关闭
于是在对方的引导下
至多个账户
转账总额3.8万余元
还有诈骗电话
这是大学生小赵注册的手机号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一个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人以上提供帮助的;
(2)付款结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救助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帮助者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有关数额合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就是如果你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但为了一点钱,仍然做出这些事情:
●销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
●利用“多卡宝”、“乐满宝”、“苹果皮”等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
●购买、出售、出租或出借微信账号。
●通过微信账号添加大量陌生好友,拉入指定微信群,帮助诈骗分子“引流”,进行定向诈骗。
● 出租或出售支付宝、微信支付码,用于“跑分”、洗钱、转账。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或者邀请他人加入群的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他们帮助骗子实施诈骗以牟利,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警方提醒
1、大学生所申领的银行卡、电话卡只能以实名方式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2、交友需谨慎,谨防不法之徒用各种“花招”引诱你上当。
3、树立正确的观念,端正的态度。君子爱财,但要用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美好的生活需要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不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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