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鹏博士和电信什么关系_北京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中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

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中证网)公众号 07.1303:02

中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_鹏博士和电信什么关系_北京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ST鹏博 公告编号:临2024-079

代码:债券简称:18鹏博债

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5月16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函[2024]05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0)。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方对其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落实、回复。由于《问询函》所涉及内容尚需核实,公司暂缓回复《问询函》。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6)、《关于进一步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0)、《关于进一步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7)。2024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本公司于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问询函》(临2024-072)回复公告。公司对问询函第一、二、第四(1)、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项进行了回复。本回复公告仅回复了问询函中的部分问题,问询函中其他事项如关联方占用资金等尚待核实。公司将积极组织回复问询函剩余事项,及时回复剩余问询,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股票于2024年7月12日涨停,但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预案通知书》(罚字[2024]4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合同,且公司2012-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上述《通知书》详情请参见公司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预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根据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或转让公司控制权。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2023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245,452.5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190,559.90元;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530,194.5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044,166.81元。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发布《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7,0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为亏损;预计2024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6,235万元。

●因中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希所”)对公司出具了无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鹏博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因以下事项被附加风险警示:(1)自中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以来,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1款第(iii)项的规定,对公司股票继续附加风险警示。(2)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800万元,且存在一个月内无法偿还的可能性,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1款第(a)项的规定,对公司股票继续附加风险警示。(3)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16.4亿元,且存在一个月内无法偿还的可能性。 按照《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a)项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附加风险警示。(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为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按照《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vi)项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附加风险警示。预计上述公司短期内不会满足撤销条件。

● 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鹏博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及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4年第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因公司存在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等事项披露不实、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青岛证监局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警示函》,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事项。 上述《警示函》主要内容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监管局整改令及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

●经公司自查及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共计4家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别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孙公司北京时代互联电信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新鹏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冻结、等待冻结及司法标注状态,且未来存在继续受到司法处置的可能性。

● 因公司前期为股东深圳市和广益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要求对股东深圳市和广益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2亿元、11.2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原告已撤回涉及该担保的相关案件,尚未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已与公司及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解除深圳市新鹏云科技有限公司保5号、保6号保证合同,以及深圳市和广益智科技有限公司保5号、保6号保证合同。原告不得就本案涉案事项对公司及长宽通信提起诉讼。对于本案涉案担保,公司未履行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无法核实上述借款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协议。未来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协议,公司是否会因其他保证协议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存在不确定性。

一、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于2024年7月12日涨停,但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2023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245,452.5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190,559.90元;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530,194.5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044,166.81元。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发布《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7,0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为亏损;预计2024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6,235万元。

3、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预先通知书》(罚字[2024]40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重大合同,公司2012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上述《通知书》详情请参见公司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预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根据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或转让公司控制权。

4、因中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鹏博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公司因以下事项被附加风险警示:(1)自中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以来,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1款第(iii)项,对公司股票继续附加风险警示。(2)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800万元,且该等资金可能在一个月内无法偿还,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1款第(a)项,对公司股票需附加风险警示。(3)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提供担保,共计16.4亿元,且该等资金可能在一个月内无法偿还,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1款第(a)项,对公司股票需附加风险警示。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为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股票实施附加风险警示。预计上述公司短期内不会满足撤销条件。

6、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鹏博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及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4年第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因公司存在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等事项披露不实、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青岛证监局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警示函》,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事项。 上述《警示函》主要内容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青岛监管局责令改正及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

7、经公司自查及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共计4家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分别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公司孙公司北京时代互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9、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新鹏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冻结、等待冻结及司法标注状态,且未来存在继续受到司法处置的可能性。

10、因公司前期为股东深圳市和广益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要求对股东深圳市和广益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鹏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2亿元、11.2亿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原告已撤回涉及该担保的相关案件,尚未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已与公司及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解除深圳市新鹏云科技有限公司保5号、保6号保证合同,以及深圳市和广益智科技有限公司保5号、保6号保证合同。原告不得就本案涉案事项对公司及长宽通信提起诉讼。对于本案涉案担保,公司未履行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无法核实上述借款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协议。未来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协议,公司是否会因其他保证协议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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