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通知,部署开展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工作。拟先在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展试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四个试点地区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作出批复。在批准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在线视听、互联网文化运营)信息发布平台与传送服务、信息保护与处理服务等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通函[2024]10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不断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服务新发展格局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区先行开展试点。四地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按照《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方案》(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四地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并予以批复。
2.在批准的试点领域,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与传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与处理服务等外资股比限制。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试点地区开办前述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试点批准,并在试点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规定开展电信业务,接受和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
五、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附件: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 年 4 月 8 日
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开放,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丰富电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深度参与国际合作,形成立体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推动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服务新发展格局构建。
二、试点内容
1. 试点开放
在批准的试点领域,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及传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及处理服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二)业务运营要求
试点开放业务运营商注册地和服务设施所在地(包括租用、购买等)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试点区域外的CDN等设施提供加速服务;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于试点区域内,须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
三、试点地区申请条件和评估程序
1. 申请条件
试点地区应在开放创新方面具备一定的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业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招商引资体系完善,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充足,试点示范经验丰富。试点地区要牢固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拓展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中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2. 评估程序
试点地区拟设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提出试点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安全监管保障体系进行调查验证,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予以批准。
4.试点退出机制
试点地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频发、风险风险集中、安全监管条件难以保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商有关部门酌情缩小其试点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试点。退出试点的地区要组织相关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转移、退出的善后工作。
五、保障措施试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试点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开放配套保障措施,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跨部门协作,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企业规范运营,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建立企业信息通报和定期抽查机制,加强网络与数据安全监管能力,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试点地区政府要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构建双向通报和数据比对机制,有效衔接牌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试点地区政府要提供人才、资金等支持保障,支持地方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升级改造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为试点开放提供监管支撑。
六、试点项目概述
试点地区政府要定期整理总结试点情况和问题,每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评估并报告,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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