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将自己的手机号转给了妻子,联通称需缴纳3000元押金。

市民:转号需交“好号费”

据李先生介绍,他几年前向联通申请了一个以111结尾的手机号码,购买时签了“AAA”号码协议。李先生称,他把这个号码给了妻子。但因工作需要,妻子需要办理银行卡,但银行称手机号与身份不符,无法办理。李先生准备给妻子办理一张新手机卡,但银行答复称,新手机号不能办理新开户业务。

于是,李先生只好带着妻子来到当地联通营业厅,提出将手机号码转给妻子,现场工作人员称,由于李先生的电话号码是付费号码,因此需要预交3000元“付费号码费”,并签订新的付费号码协议。

李先生认为,妻子使用该手机号已久,且转移属于家庭成员之间,无法接受巨额费用,对此,他多次向联通客服等渠道投诉。

记者了解到,联通告知李先生,正根据李先生签订的付费号码协议和联通现行付费号码管理规定,积极处理付费号码费问题。入号协议规定,新用户需预交押金3000元,协议期限为60个月,承诺每月通信费为200元。

但经过20天的投诉,李先生称联通近期已经满足转移要求,不需要额外收费。

“号码费”引发诸多争议

记者了解到,李先生的“付费号码”情况并非个例,目前国内几大运营商均有“付费号码”,使用或转让“付费号码”一般需要额外签订《付费号码协议》,协议中一般会规定用户在线时长和较高的月最低消费。但对于“付费号码”的认定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运营商的认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表示,好号码并非电信主管部门认定,而是由运营商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设定。工信部《电信网络号码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号码申请者获准使用号码资源后,电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分配、抽签、拍卖等方式分配号码。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号码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占用费等。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运营商在向主管部门批发号码资源时,是为该批次中的每个号码支付相应成本的。因此,对于无人问津的号码,运营商可能会进行价格补贴,或者赠送流量。因此,根据市场需求,运营商选择通过杠杆调节,以好号码带来的市场收益来弥补弃号的经济成本,也是一种合理的市场行为。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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