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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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新发展格局建设,与全球共享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建立体体系和安全监管体系,为更大规模开放奠定基础。

专家们认为,这一轮飞行员区域相对较小,而试点服务不涉及诸如电信运营商的语音和流量等核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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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率先开展试点并扩大试点范围

《通知》拟在试点领域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信息服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与传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在线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与处理服务等外资股比限制。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有关安排,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临港新片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先行开展试点。四地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对安全监管保障体系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予以答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即可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地区需要在开放创新方面具备一定的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有完善的招商引资体系,有充足的安全监管保障能力,有丰富的试点示范经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制度观念,统筹发展与保障,提供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对外拓展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对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国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报告(2023.4)》显示,截至2023年4月底,国内增值电信领域已形成多元化投融资市场,外商投资企业占比持续快速提升。但总体规模较小,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为1373家,占运营商总数的4.34%。

独立的电信分析师富·利安格(Fu Liang)在接受证券时报的采访时说,这一轮飞行员项目只会在四个地方的五个领域进行,而飞行员业务不涉及核心业务,例如语音和电信运营商的交通。

某券商分析师也对记者指出,本次试点业务领域的竞争格局已经固化,试点的意义或许更多体现了我国加强对外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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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管理

“通知”伴随着“试点计划,该计划将增值电信服务扩展到外界的开放”(以下是“计划”),该计划详细介绍了业务运营商的注册地点,服务设施的位置,服务设施和服务范围的要求。

《方案》明确,试点开放业务的运营商注册地和服务设施所在地(包括租用、购买等)必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试点区域外的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这是根据电信业务特点,从便利业务管理角度提出的一项试点规则,与现行自贸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政策规则相对一致,也是经过实践检验,有效服务电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一项必备规则。”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

在服务范围方面,《方案》指出,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业务特点,限于试点地区,须按照《电信业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基础电信企业的互联网接入设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便利,拓展市场空间。

《方案》还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须依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准,经营电信业务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准的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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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近年来,工信部坚持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电信业高质量发展,电信领域开放水平不断提升,电信市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在自贸试验区开放的10个增值电信业务中,有8个业务没有外资股比限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了商务电商等一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同时,优化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批程序,将外商投资准入审批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合并,将自贸试验区内部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审批程序改为知情承诺制,有效提升外商投资准入便利化水平。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示范,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并加以推广。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研究电信领域开放政策,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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