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多彩贵州报讯(记者 吴国斌)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贵州电信诈骗_贵州电信诈骗_贵州贵定电信诈骗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典型案例一:

余某斌、李某卓、曾某等6人诈骗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余某斌邀请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投资理财诈骗,与被告人李某卓、曾某合谋后,分工进行投资、邀请人员、购置设备及假理财APP、租用场地等前期工作,被告人肖某勇、毛某勇、邓某伟等人相继加入,数人商定犯罪所得分配办法,利用购买的手机、微信账号等,包装各种虚拟身份添加受害人聊天,取得受害人信任后,以找到了不错的投资理财项目,可以一起赚钱为由,将被害人拉入团伙建立的微信群,发布“华纳兄弟APP投资影视”的虚假信息,进一步欺骗、引导被害人注册投资。 为了骗取更多资金,在受害人前期投资时,他们会将部分资金“返利”给受害人,待受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后,俞某斌等人关闭APP后台,携款消失并分割赃款。

多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多名受害人227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斌等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毛某勇主动投案。被告人余某斌所占赃款4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余某斌等六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本案六名被告人犯罪共计22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诈骗共同犯罪中,六名被告人各有分工,均为本案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但被告人余某斌、李某卓、曾某在其中起着明显的策划、组织、管理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肖某勇、毛某勇、邓某伟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 六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或者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犯罪具体情节,被告人余某斌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卓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曾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肖某勇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某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毛某勇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多发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我国金融经济安全。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有冒充熟人诈骗、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回扣诈骗、投资理财诈骗、虚假彩票中奖诈骗等。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在滋生地被铲除、生存空间被挤压的同时,诈骗手段也不断变换,各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以本案为例,多名被告人利用虚假的网络身份,向受害人介绍假冒的理财APP,实施投资理财电信网络诈骗。前期通过回扣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当受害人投入更多资金时,他们就关闭APP后台,携款潜逃。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不要随意相信网友推荐的投资网站,理性抑制投机获利心态,不要因前期小额返利而放松警惕加大投入,造成巨大损失。

典型案例2:

袁某、何飞诈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被告人袁某与被告人何某飞合谋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后袁某通过网络制作“9.9元购买苹果手机”的虚假短视频广告,并通过快手软件发布该广告。被害人张某宇在快手软件上看到该视频广告后,通过私信联系袁某。袁某要求张某宇加其QQ详谈,并让何某飞登录此QQ账号对张某宇进行诈骗。通过虚构其曾成功帮助张某宇以9.9元的价格购买到苹果手机,但需支付快递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以各种方式骗取张某宇支付款项5万余元。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袁某、何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何飞为诈骗案的直接实施者,应当认定为主犯;袁某、何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短视频广告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再以需要支付快递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法应予严厉惩处。如果网络平台要求支付快递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都存在被诈骗的风险,广大群众需要提高警惕,切勿贪图便宜相信别人。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典型案例三:

梁某林诈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3日,被告人梁某林、万某峰(另案处理)在紫云县某酒店入住,二人利用房间内的座机安装固化装置,为上游公司通过座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上游公司通过座机联系被害人李某燕,要求其下载“珠珠国际版”APP,致使李某燕通过“珠珠国际版”APP被骗取20万元。4月4日,被告人梁某林再次在酒店入住,利用房间内的座机安装固化装置,为上游公司通过座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便利。 上游公司通过座机联系到受害人刘某利,要求其下载“珠珠国际版”APP、“新e贷”、“下调处理2023”等软件,致使刘某利通过上述软件被骗取人民币2000余万元,梁某林共获利4500元。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林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不法利益,仍帮助上游公司提供“GOIP”设备平台,该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中的重要环节,构成诈骗的共同犯罪,因此,梁某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梁某林的行为致使他人被骗取数额人民币数额巨大。梁某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林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积极提供通讯帮助,构成诈骗共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梁某林系初犯,积极退赃,并预交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被告人梁某林用于作案的手机;将梁某林违法所得4500元退还法院帐户,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GOIP”设备具有人机分离、远程控制、远程拨号、支持多张电话卡等特点。设置“GOIP”虚拟拨号设备实施犯罪已成为实施网络诈骗的常用手段之一,被犯罪分子广泛使用。一些诈骗团伙从境外远程控制安装在境内的设备,增加反拦截和信号追踪的难度,从而达到隐瞒真实位置的目的,给案件侦查带来诸多困难,受害人也难以自保。本案中,诈骗团伙叫受害人下载“筑木国际版”APP、“新e贷”、“下调处理2023”等软件,导致两名受害人被骗30余万元。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他人,谨慎下载软件、提供个人信息。

典型案例四:

娄氏夫妇犯诈骗罪,非法越境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娄某受杨某(已被判刑)等人邀请,与被告人娄胜等4人(已处理)经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娄某于2021年6月14日经该口岸返回中国;娄胜于2022年1月13日经该口岸返回中国。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娄某、娄胜潜入缅甸小勐拉,进入温某(已判刑)所在的诈骗公司,从事专门针对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公司通过抖音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进入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两被告人在该诈骗公司担任团队成员,工作约40天后,于2020年5月离开温某所在的诈骗公司,后前往缅甸小勐拉加入姜某波(已处理)所在的诈骗公司。娄胜于2020年7月离开该诈骗公司,娄某于2020年9月底离开该诈骗公司。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娄某、娄胜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娄某、娄胜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境外诈骗作案窝点停留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结合两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娄某胜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偷渡入境缅甸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各种信息,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让我们面临很多诱惑。近年来,不少中国公民被不法分子以高薪、好工作为诱饵,诱骗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两名不法分子贪图高薪,罔顾国家法律,偷渡入境缅甸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损害我国公民财产利益,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前往缅北工作的招聘广告,更不要被骗子描绘的“赚钱前景”所欺骗。出国工作,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偷渡到其他国家。 回国后,会因非法出境而受到法律的处罚。

典型案例五:

黄某等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非法越境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斌哥”(身份不明)的男子。“斌哥”要求其到缅甸某赌场工作,月薪1.2万元,包括食宿、往返车费,并要求黄某多邀请人到缅甸工作。2020年5月初,黄某邀请姚某、黄二号、许平、刘木、田国等人偷渡至缅甸。随后,黄某等人在缅甸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黄二号于同年6月偷渡回国,许平于同年7月偷渡回国,姚某于同年12月中旬偷渡回国。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黄某偷渡回国,并邀请黄俊、黄鹏、罗某、赖树等以类似方式偷渡至缅甸。黄俊等人经过培训后开始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黄俊、黄鹏、罗某三人未能得逞。黄鹏、罗某在诈骗窝点停留约一周后偷渡回国。同年10月,黄俊、黄某二人又偷渡回国。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姚某、黄俊、许平、黄某二、黄鹏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黄某、姚某、黄俊、许平在缅甸一诈骗窝点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实施时间长达三十日以上,已构成诈骗罪中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黄某等六人存在自首、共犯等情节,属于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偷越国(边)罪判处黄二号、姚二号、黄俊、许萍等4人3年至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二号、黄鹏等5人分别以偷越国(边)罪被判处6个月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黄某轻信他人网上承诺,不仅主动出国,还组织他人偷渡出国从事电信诈骗,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其余五名被告人受邀后,采取偷渡出国的方式参与电信诈骗,不仅违反国(境)外管理秩序,受到刑事处罚的严厉处罚,也给自身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国外不是“淘金天堂”,面对出国打工高薪诱惑,广大群众更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不可轻信所谓“出国打工轻松月入过万”,出国打工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进行。 轻信他人,不但会让你走不上理想的“钱”路,反而会落入跨境非法组织和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被迫参与诈骗团伙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触犯国家法律。

典型案例六:

张某飞隐瞒、藏匿犯罪所得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飞明知杨某辉(身份不明)要用银行账户转移网络犯罪所得资金,将其银行账户提供给杨某辉使用。被害人郑某、王某清以电信诈骗为由,分别向张某飞银行账户转入39996元、7200元。随后,张某飞又帮助提现47190元,获利500元。

2023年1月4日,张某飞经“小胖”(身份不明)介绍,向其上游公司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网络犯罪所得资金。其银行账户共收到电信诈骗受害人张某、肖某汇款10万元;收到电信诈骗受害人安军、曾某等人汇款29万余元。随即,在其上游公司的安排下,张某飞用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通过购买超市购物卡的方式,分别支付了10万元和10万元,张某飞获利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张某飞转移的涉案资金2.4万元,退还了被害人安军被骗资金10万元。

2023年1月13日,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到张某飞,要求其到庭,其到庭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飞明知上述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将其银行卡出租用于接收该等资金,并提供取款、刷卡取现金服务,其行为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据此,以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违法所得已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刑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在相关犯罪中,一些犯罪分子不仅出租、出借银行卡,还提供转账、取现、套现等服务。被告人张某飞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后,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为其套现、套取现金,已构成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所幸,本案公安机关及时冻结了款项,并查明涉案款项的归属,及时返还了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挽回了部分损失。

典型案例七:

廖某、廖某坤隐瞒、藏匿犯罪所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8月,被告人廖某在结识其上线别名“狄晓”(身份信息不明)后,组织被告人廖某昆等4人(另案处理)帮忙取款,每次可获300元至500元的奖励。廖某安排廖某昆等4人按照上线“狄晓”的指令,使用其提供的多张银行卡在各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赃款先交给廖某保管,再由廖某交给“狄晓”。

2020年8月4日至11日,诈骗受害人罗某萍经网友介绍,以在“福利国际”投资APP充值投资可获高额收益为由,被骗65.31万元。从罗某萍处骗取的资金中,有20万元最终流入上述银行卡,其中12万元被两被告人廖某、廖某昆分3次取款,每次2万元,其中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廖某昆违法所得1.5万元。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廖某、廖昆明知该笔钱款是犯罪所得而取走,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隐匿、窝藏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组织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昆在廖某的安排下实施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两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廖昆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理。 根据被告人廖某、廖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廖昆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典型意义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组织性、团伙性,上下游分工明确。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时有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牟取不法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两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用他人银行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每次可获得300元至500元的奖励,属于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行为,已构成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该行为将电信诈骗与赃款转移实现了物理隔离,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的难度,应予以严厉打击。我们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不要误以为帮忙取款就能拿到几百元的赔偿,这种赚钱方式来得快去得快。 你要明白,世界上没有“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这种事情,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其次,不要轻信网上各种号称收益高的理财APP,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明确,一旦被骗,被骗资金会迅速转入多个账户,由专人提取,难以追回,给自己和家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典型案例八:

丁某忠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乔某民(已判刑)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并办理该公司对公账户、网银,并将该公司及以同样方式设立的另一家公司的全部资料发送给孔某浩(已判刑)。孔某浩收到后,伙同被告人丁某忠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网银出售给他人。同年5月27日,上游诈骗分子对贵州某公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骗取资金298万元。上述诈骗资金被转入孔某浩、丁某忠出售的公司账户。案发后,丁某忠于2022年1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主要事实。

二、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丁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公司对公账户出卖,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丁忠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判处被告人丁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典型意义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体现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身份难以追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账户往往是从他人处非法购买的。严厉打击非法提供“两卡”等犯罪,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及“两卡”的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此,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止自己受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

典型案例九:

Ma 案件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I.案件的基本事实

In April 2022, the Ma , that bank cards for fund , two bank cards in his name, as well as , ID cards, , , and bank card to for money in order to make . One bank card by Ma funds of RMB yuan in fraud that had been , and bank card funds of RMB 58,000 in fraud that had been , RMB yuan in fraud, and Ma made a of RMB 1,800.

ii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为了获得非法的利润,他人知道其他人租用了银行卡,支付台等。电信网络犯罪,仍然提供了银行卡等,以使其他人付款和定居点,这是他的行为违反了《犯罪法》,这是一个严重的案件。完全承认他的刑事事实,这是一个更轻松的惩罚;为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和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典型的意义

所谓的“两张卡”通常是指租赁和出售“两张卡”的最直接的后果,这是犯罪分子将在网上欺诈和在线访问 there and Bloge down and and there down and the there down and the there of the and the and the of the and the and parts of租用和出售“两张卡”。您的银行卡向其他人出租,贷款和出售给他人的卡很可能被用于欺诈,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最终将追溯到持卡人本人,至少是犯罪的。

首先:Zhao

第二次审判:Xiang

第三次评论:Luo Jing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版权说明:平台部分文章信息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本页面仅负责文章的调整、排版和编辑。如果权利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歪曲,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经核实确认后,将尽快处理。

相关推荐

流量卡大全
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