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手机长途电话操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关于简化手机长途电话操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618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完善电信资费结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简化手机长途电话资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手机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目前同时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电话费两种费用将合并为一个“长途电话费”的资费。除IP电话外,手机仅对国内、国际及台湾、香港、澳门长途电话收取国内、国际及台湾、香港、澳门长途电话费用。

合并后,长途话费管理将继续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新步联清〔2005〕408号)的规定实施。

2、手机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台湾、香港、澳门国际电话时,只收取国际和台湾、香港、澳门长途电话费,不同时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使用

处于国内漫游状态的手机拨打国内长途电话,应当继续按照《关于降低手机国内漫游收费上限的通知》(新步联清〔2008〕75号)的规定执行。

3、各电信企业应按照下列原则,认真梳理各项资费计划。

长途电话没有优惠资费方案,手机用户在国内漫游状态下进行本地或国际长途通话、台湾、香港、澳门通话时,应直接取消本地通话费或漫游费,长途电话费按电信企业向主管机关备案的资费标准收取,每6秒收取一次。

电信企业应认真分析一直优惠长途电话的资费方案,在遵守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合并后的长途电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高于合并前相应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整体水平;已经低于上限的,不得提高。

电信企业需要变更资费方案的,应当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和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做好制度调整等相关工作准备工作,确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电信企业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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