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因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导致被害人自杀,被判处无期徒刑。

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共8起),严惩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封建迷信、直播带货、网络投资购物等电信诈骗犯罪,以及帮助犯罪、隐匿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各类关联犯罪。

据了解,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案件14972件23897人,电信诈骗团伙案件98件756人。各级法院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全力追缴赃款损失,追回诈骗资金3.3亿余元,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钱包”。各级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针对学生教育管理、市场监管、电信网络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340余条司法建议,助力源头治理。

电信诈骗利用虚假中奖信息致受害人自杀

主犯被判处终身监禁

2016年6月初,被告人陈辉、熊江合谋骗取财物。随后,陈辉购买“钓鱼网站”域名及4万个手机号码,向上述手机号码发送虚假的“淘宝”平台或“跑男”节目中奖信息,再冒充客服人员,以缴纳“保证金”、“税费”等方式骗取“中奖者”财物。2016年6月至同年8月底,陈辉、高忠、范杰、叶峰、熊江等人采用上述诈骗手段,共骗取蔡艳等63名被害人财物104.1万余元。蔡艳被骗9800元后跳海自杀。其间,林娅明知叶峰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POS机。 随后,叶峰利用POS机以刷卡方式向陈辉等人转账诈骗资金420.2万余元。2016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义办理、售卖5张银行卡,也被陈某辉等人用于实施诈骗。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陈某辉还雇佣他人冒充《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组,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中奖诈骗短信73万余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辉、范某杰、高某忠、叶某峰、熊某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犯罪团伙诈骗数十人,有一名被害人因被骗自杀,诈骗数额极其巨大,情节极其严重。上述五人为主犯。林某亚、陈某义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销售点终端和银行账户协助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罪。陈某辉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称,被告人陈某辉等人组成诈骗团伙,虚构中奖信息实施诈骗,诈骗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学生,造成了一名即将入学的大学生自杀的惨痛后果。人民法院对陈某辉判处最高刑罚,彰显了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初犯、组织者、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的决心。此案也警示大家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中奖”等“惊喜”,拒绝“小赢大赢”的诱惑,共同构建诈骗识别防范网络。

利用网络投资平台骗取他人投资340余万元

主犯被判犯有诈骗罪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温某锋、林某(另案处理)合谋非法搭建“金融树”、“拉菲国际”等假冒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雇佣销售人员引诱客户投资,并安排人员冒充“分析师”进行“指导”,通过人为操控制造虚假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资金。后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窝点,招募人员实施诈骗,共骗取黄某等十余名被害人投资资金340余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凡、温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串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某凡、温某锋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处罚金。

法院表示,在网络平台投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精通网络技术、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作案手段专业性强、精准性强,防范和识别难度大。受害人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处于明显劣势,极易落入圈套。投资者应擦亮眼睛,认真判断所谓的高额收益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规则和商业逻辑,提高识别投资诈骗的能力,坚决拒绝非法投资平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打击“买真退假”诈骗

维护网上交易秩序

2020年9月起,王某明通过代购、借用他人账号、使用虚假收货人姓名等方式,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名牌运动鞋、乐高积木等商品,同时在其他网购平台低价购买相同仿品,将仿品换成正品后退回唯品会退款。将“换”的正品出售牟利,共计骗取商品价值129万余元。2021年3月起,廖某宇、郭某英以上述方式冒充王某明、“换”商品,分别骗取商品价值24万余元、19万余元。廖某宇、郭某英归案后,退还赃物,并取得受害单位谅解。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明、廖某宇、郭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充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赔偿损失等情况,对王某明、廖某宇、郭某英分别判处十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财产罚金。

法院表示,网络购物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吸引顾客,纷纷提供无条件退货退款等便捷服务。本案被告恶意利用网络购物平台规则,“掉包”正品实施诈骗,严重扰乱网络购物正常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行为,保护商家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倡导网络交易各方践行平等、公平、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法严厉打击行业“内幕”

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被告人陈某就职于广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为某电信分公司提供网络订单配送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陈某利用担任该公司手机卡配送员、配送组长、小区主管等职务之便,招募梁某军、李某建等4名被告人,在为手机卡用户配送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获取用户实名手机号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1个手机号被用来注册微信账号,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10万元。陈某等人涉案违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建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等人将在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梁某、李建等五人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信等特殊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大量公民信息,公司人员违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为下游相关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的重点。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定罪数量和数额标准减半。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人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开展前端打击、实施源头治理,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的决心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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