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办理手机卡时,运营商需要审核哪些材料?

前几天,一位职业院校的老师加我微信,咨询学生办理手机卡的事情。经过沟通,我了解到暑假期间,不少学生被公安部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是运营商大力向学生推广低资费套餐卡、大流量套餐卡、学生套餐卡、附加卡服务等,采用诸多利诱手段。学生毫无防备地用身份证开卡,学生开的附加卡没用,就高价转让给他人。还有不法分子在学校回收实名手机卡,青少年经验不足,自制力差,抵挡不住诱惑,将手机卡卖给不法分子进行“电信诈骗”。警方在侦破案件后,对手机卡实名持有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据新闻报道,“帮助、教唆犯罪”已正式成为我国第三大犯罪,在校学生已成为主要犯罪群体!

“帮助、串谋罪”的全称是“帮助、串谋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助、串谋罪”),是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主要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包括手机卡、宽带、微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中的重要“共犯”。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剪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的涉嫌帮助、教唆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数量第三多的罪名(前两位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不法分子从学生手中大量购买手机卡,然后疯狂注册微信账号、创建群,再通过刷单、做任务等手段洗钱诈骗。具体流程大家可以上网搜索,这里就不写了。手机卡、银行卡是电信诈骗的源头,为落实反电信诈骗和剪卡行动的要求,今天我主要讲一下运营商开卡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说,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开办使用手机卡,使用手机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使用手机的人群年龄越来越小,当然很多孩子的手机卡都是以父母的名义开办的,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特别是一些十五六岁的孩子,有的学生初中毕业就进入职业高中,学生年龄小,学校管理比较松散,住校,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学校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都进行监管,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运营商有营销任务,很多草根组织为了完成任务,把目标锁定在这些学校的学生身上。我之前写过一篇关于未成年人开卡的文章,但那时《民法典》还没有实施,今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再写一遍。

下面的内容讲一下如何以未成年人名义开卡。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包括三类人:

1.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开卡”或“开户”在法律上等同于用户与运营商通过签订电信业务接入协议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开卡的第一步就是签订接入协议(合同)。以下是运营商为三类未成年人开卡时需要审核的相关材料。

1、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如果以8岁以下儿童名义开卡,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用户只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儿童的身份证以及自己与儿童之间的监护关系证明即可。

监护证明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父母是父母,只需要提供户口簿或者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无法提供以上两种文件,还可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二是如果父母不是父母,需要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法院出具的监护证明或者判决书。

监护人需在入网协议甲方栏签名(签上孩子姓名并在最后注明“代签”),在监护人栏签上监护人姓名,若入网协议上没有监护人栏,可以手写“监护人:XXX”。

2. 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可生效。这里的关键是“追认”,意味着有先后顺序。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卡、签订入网协议时,需要本人(未成年人)签字,还需要其监护人签字。因为是“追认”,而不是“代理”,所以不能由监护人签字,而由本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机主)签字。

也就是说,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监护人签字同意签订入网协议,则该合同效力待定,即不发生效力。从法律逻辑上讲,如果入网协议未生效,运营商就没有交付手机卡的义务,未成年用户也没有使用手机卡的权利。因此,如果运营商在没有监护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手机卡交付给未成年人,运营商的行为属于违法,运营商将承担将来因该卡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法律责任。

这里不得不提到2018年6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一份文件。《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信部网安字〔2018〕105号)第十二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用户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从这份文件的理解,年满16周岁的用户可以自行办理业务,独立签署入网协议。显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以18岁为界,工业和信息化部却以16岁为界,明显违反上位法。 很多人以为工信部这个文件是2018年发的,而民法典是2020年颁布的,两者之间有先后顺序。其实不然,因为民法典总则就是2017年实施的,也就是民法总则。就算民法典是2020年颁布,2021年实施,工信部2018年发的文件违反了当时的民法总则,还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从法律层面上看,还是以民法典为准。

3.年满16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类用户开卡、签订入网协议时,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如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的,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需其监护人追认并签订卡、入网协议。

在开卡过程中,运营商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留存用户照片。

(一)个人用户通过实体渠道入网的,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每个开通的手机号拍摄并留存用户(或客户)正面免冠照片一张;个人用户通过网络渠道入网的,在用户认证视频中随机拍摄两张用户清晰正面照片留存;单位办理入网手续的,电信运营商应当拍摄并留存经办人员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二)留存照片应采用JPG、BMP、PNG等常见格式,照片像素不低于48万,照片文件大小不小于50KB,照片长宽比为16:9或4:3,用户头像占照片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清晰可辨。留存照片应加盖水印,水印应注明照片用途、拍摄日期,包括通道号信息或上门服务人员号信息,拍摄日期应精确到秒,加盖水印不得影响照片中关键信息的识别。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后台系统自动实时调取拍摄设备,对用户现场进行拍照并上传至后台系统。严禁未经现场拍照而将用户照片上传到本地或者将用户照片保存到本地。

由于之前写过类似的文章,这里就简化法律、法理、论证的流程,重点描述不同类型未成年人开卡、签订入网协议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运营商应严控开卡门槛,不得为了新增开户指标、收入指标等,违规为校园内未成年人开卡。

日前,央视新闻报道了国内某省运营商工作人员违规向电信诈骗分子提供8000万个电话号码。这说明运营商反诈骗工作仍需加强,不能只从强制关机入手。反诈骗要从源头抓起,个人信息安全、开卡合规、内部管理等。建议监管部门也需要定期检查运营商开卡手续是否齐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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